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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2012版)

发布日期:2012/6/1 11:45:52     作者:

第一部分 基本政策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部分 参保和缴费 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 答:四川音乐学院校本部学生在武侯区医保局参保,新都校区学生在新都区医保局参保。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50元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 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学生退学和毕业班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门诊保险自动终止。 第三部分 待遇标准 九、门诊待遇是怎样的? 答: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有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不超过800元。 十、住院待遇是怎样的? 答:参保大学生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5万)。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十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具体病种的认定标准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 十二、什么是起付标准?是怎样设置的? 答: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时的起付金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十三、大学生有没有生育补助?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十四、生育补助待遇是哪些? 答:凡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德标准定额支付。 第四部分 费用结算 十五、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十六、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答: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 大学生所在高校医院和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规定。 十七、在异地发生住院怎么办? 答:异地医疗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还需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 十八、哪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答:以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部分 其他 十九、为什么要实行首诊制? 答:因为大学生是个集中居住的群体,学校负有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和控制传染病流行的职责,所以必须实行首诊制。 二十、首诊医院如何确定? 答:高校有校医院的(含科研院所的医疗机构),该校医院作为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高校无校医院的,按就近的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作为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 二十一、成都市医疗保险政策在哪里查询? 答: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可以查询到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 //www.cdldbz.gov.cn/PD0608070837/PD0608070837.asp 就诊须知——本部校区 四川音乐学院本部校区的首诊医院为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门诊流程:就诊大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医疗卡,在门诊挂号窗口挂号,并持盖有“大学生”专用章的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然后凭身份证在医院收费处结算费用。 学生在非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急救抢救费用,需要出具病历、诊断书、急诊证明、院系证明等材料,经首诊医院认定后予以报销。 住院流程:学生在社保卡在成都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新生请向学校卫生科咨询办卡。 异地住院学生,全额支付后,凭暑期、实习证明3月内带住院相关单据到武侯区医保局报销 医保咨询电话:028-85430251 校本部学生医保相关规定解释权归校本部卫生科就诊须知——新都校区 四川音乐学院新都校区首诊医院为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门诊就诊流程:学生在门诊挂号,凭挂号单到科室就诊。 就诊、缴费(全额垫付)后,学生凭社保卡和发票、收费清单、门诊病历在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保审核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报销。(夜间、或周末门(急)诊费用请于白班时间在医保审核处报销,尽量在费用产生3个月内报销,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 转诊门(急)诊:学生在其他成都市医保定点医院看门(急)诊时产生的费用需缴费后,将病历、诊断书、急诊证明、票据拿到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保审核处审核报销。 住院流程:凭社保卡在成都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暂未发卡或卡遗失的同学请到新都校区卫生所办理临时医疗证)。 异地住院学生,全额支付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凭相关资料交卫生所,由新都区医保局审核后报销。 附件一、住院报销资料清单 资料由新都区医保局审核后报销 1. 出院病情证明原件 2. 费用清单原件 3. 发票原件 4. 住院期间的病案樱桃视频官方网站在线打开(至医院档案室复印并加盖公章) 5. 病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 病人社保卡复印件1份(或临时医疗证件复印件) 7. 病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限中行、农行、建行) 8. 学生证原件 9. 异地就医需提供学校假期或实习证明、实习单位证明或异地居住证明(户口、街道/村镇证明) 10. 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委托书(盖手印)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件二、外伤住院报销资料清单 资料由新都区医保局审核后报销 1. 出院病情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章) 2. 费用清单原件 3. 发票原件 4. 住院期间的病历(至医院档案室复印并加盖公章) 5. 病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 病人社保卡复印件1份(或临时医疗证件复印件) 7. 学生证原件 8. 伤情证明(由学生所在院系写清楚受伤的详细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急诊经历,加盖学生所在院系和校卫生所章【盖章人签名】,如在外地受伤,需要加盖受伤所在地的章,如缺少章或签名,以及情况说明不够具体的,不予受理) 9. 上交病人本人本市银行卡复印件(限中行、农行、建行)1份 10. □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委托书(盖手印)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医保咨询电话:028-89391819 新都校区学生医保相关规定解释权归新都校区卫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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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10021
电话:028-85430202
传真:028-85430722

 新都校区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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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电话:028-85430270 / 85430022

  研究生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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